(一)名称
中山证券新三板精选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募集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不超过2亿元(不包括参与资金在推广期间产生的利息所转的份额),存续期规模上限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本集合计划委托人数量为2人以上(含)200以下(含)。管理人有权自行控制推广期规模并提前结束产品推广。
(四)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主要的投资范围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交易的股票(包括挂牌企业新股增发和二级市场协议转让、做市转让、竞价转让等)、国内依法发行的A股股票(包括通过网上申购或网下申购的方式参与新股配售和增发、大宗交易)、“港股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金融衍生工具、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逆回购、银行存款、其他现金类资产,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2、具体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
(1)权益类资产:占资产总值的比例为0-100%;权益类资产包括投资于“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含挂牌企业新股增发和二级市场协议转让、做市转让、竞价转让)和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的A股股票(含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通过网上或网下申购的方式参与新股配售和增发、大宗交易)、“港股通”股票等。
(2)基金类资产:占资产总值的比例为0-100%;基金类资产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基金类资产等。
(3)固定收益类资产:占资产总值的比例为0-100%;包括政府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债券逆回购等。
(4)现金类资产:占资产总值的比例为0-100%;包括现金、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现金管理类工具;在产品退出开放期应保持适当比例的现金类资产。
(5)金融衍生工具:占资产总值的比例为0-100%。
(6)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4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集合计划申购新股,可以不设申购上限,但是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管理人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投资于指数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不受上述投资比例限制)但交易完成1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五)管理期限
本集合计划管理期限为24个月,发生合同约定的情形时,管理人可以终止本合同。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集合计划可以展期两次,每次展期期限均为12个月。在展期前,管理人应提前披露展期公告。经全体委托人及管理人同意,可以提前终止本资产管理计划。
(六)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1、封闭期:本集合计划封闭运作,不接受委托人参与、退出。
2、开放期/开放日:本集合计划原则上不设开放期。但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有权设置临时开放期,管理人决定设置临时开放期的,将提前在管理人网站予以公告。
3、流动性安排:无
(七)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人民币1.00元。
(八)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及其整数倍。委托人红利再投资不受上述限制。
(九)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属高风险产品。
本集合计划属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较高的投资品种。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高,追求高预期收益的投资者。
(十)本集合计划的推广
1、推广机构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推广机构。
2、推广方式
管理人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置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批准或者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管理人和推广机构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已注册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的除外。
(十一)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1、参与费:0%;
2、退出费:0%;
3、管理费:1.5%/年;
4、托管费:0.12%/年;
5、业绩报酬:详见本合同第十三条“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部分;
6、其他费用:本集合计划在发生投资交易时按规定比例支付的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印花税、佣金等,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其他详见本合同第十三条“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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